(2013)湖长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雷某云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云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岸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双联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一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168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2、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张家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一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169.8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3、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张家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一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171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4、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双联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两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325.5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5、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双联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一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108.6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6、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云窜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张家自然村农田里,采用老虎钳钳剪的手段偷割两档用于农田灌溉的铝线(长357米),后将盗窃所得铝线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童家村雉洲大道路边一废品收购站内。综上,被告人雷某云作案6起,偷割农用铝线共1299.9米,经鉴定,涉案铝线价格为2.7元/米,总价值为人民币3509.73元。另查明,被告人雷某云已退赔人民币3500元给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村委会。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宣读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雷某云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安人员将其从家中带到派出所的路上,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另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测量记录、证明、退赃申请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任某、罗某、程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系毕家村治保主任)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云的供述和辩解;5、估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照片等,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云提出其系自首的辩解,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雷某云系受到公安人员依法传唤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雷某云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雷某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为保障国家电力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雷某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正乾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周树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