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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部金龙与牛余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金龙,牛余利,刘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部金龙,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峰,男,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牛余利,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章翠,女,生于1965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部金龙与被告牛余利、刘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部金龙及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余利、刘章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部金龙诉称,2011年4月10日,被告牛余利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牛余利、刘章翠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被告牛余利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于当日由被告牛余利书具借条一份。另查明,被告牛余利与刘章翠是夫妻关系,被告牛余利书据借条时,被告刘章翠也在场,其认可该借款为夫妻共有债务。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证明、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牛余利向原告部金龙借款26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牛余利与刘章翠为夫妻关系,且被告刘章翠认可还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债务。原告部金龙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牛余利、刘章翠偿还原告部金龙借款2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被告牛余利、刘章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