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新特车业有限公司与俞庆朵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庆朵,江苏新特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庆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王庄东路。法定代表人刘茂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月华。上诉人俞庆朵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特车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甘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庆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庆朵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庆朵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俞庆朵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