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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8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云与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873-2号原告罗云,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陈光,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罗云与被告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撤回对被告陈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保全费726元,共计15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邹祥波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姚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