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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790号原告潘某,(财富新天地)2楼3单元3楼西户。被告孙某。原告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并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