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钟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XX,钟X,钟XX,钟伯X,丁XX,董XX,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沈XX。申请执行人钟X。申请执行人钟XX。申请执行人钟伯X。申请执行人丁XX。被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分公司。负责人:钟铭。.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我院执行该案,本院依法立案办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董XX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广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8条、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XX在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广场支行存款2928.8元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陈庆明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