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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