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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磊诉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磊。委托代理人闫克礼、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沉舟、陈泉省,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石磊。委托代理人李晓京、王剑锋(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磊因被上诉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程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准许上诉人程磊撤回上诉、起诉;三、永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永公(新)决字(2012)第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磊负担。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