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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孔彬申请执行王兵、鲁翠珍、丁浩、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33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339-1号申请执行人孔彬。被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鲁翠珍。被执行人丁浩。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肥东新城开发区和平路北001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9775-2。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肥东新城开发园区和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891472-6。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肥东新城开发园区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7495259-0。法定代表人丁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8907247元、承担诉讼费38150元、执行费57400元,合计9002797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890724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兵、鲁翠珍、丁浩、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002797元(以890724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