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百联纸业有限公司诉青岛旭日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百联纸业有限公司,青岛旭日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青岛百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XXX。法定代表人李威,经理。被告青岛旭日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崔瑞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百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旭日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百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传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