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朝兵与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兵,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吴朝兵,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冶州砚山县。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鸠劳人仲裁字第07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19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