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吉锋与宁波昊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锋,宁波昊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47号原告:张吉锋,系余姚市金丰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昊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高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秀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海棠,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锋与被告宁波昊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张吉锋负担。审 判 长 张良宏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