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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