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