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凡静与唐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静,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51-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静。被执行人唐颖,1980年8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颖在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占有90%的股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颖在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的9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