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郧县海联化学工业公司、高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县海联化学工业公司,高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省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郧县城关镇新区街城西一组。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彰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请求、承认、变更、放弃执行事项,领取标的款。被执行人湖北郧县海联化学工业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东岭街。法定代表人蔡显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双全,男,193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县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郧县海联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高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6月28���以(2002)郧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2)郧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郧县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联公司自愿将在郧县农商银行贷款时提交的贷款风险金51000元(收据4张:1997年4月9日为25000元、6月10日为5000元、7月3日为1000元、8月1日为20000元)及贷款责任人保证金10950元(收据4张:1997年4月9日为5000元、6月10日为1000元、7月3日为250元、8月1日为4700元),共计61950元,用于偿还由被执行人高双全用所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粮校巷18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29.37㎡)为海联公司抵押于1999年11月28日在郧县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8张条据已交给郧县农商银行予以处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2)郧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