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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民森,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财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毛兴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