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孔祥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超,刘文志,李文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超。被执行人刘文志。被执行人李文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文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