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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43号申请人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山路16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钱忠明,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80005393890180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3月15日,出票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常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7812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