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