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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与范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范从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496号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新桃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华。委托代理人徐征曦、王春。被告范从华。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