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与范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范从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496号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新桃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华。委托代理人徐征曦、王春。被告范从华。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