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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赵小林、诸葛付友与被执行人伍礼军、陈世峰、宾新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诸葛付友,伍礼军,陈世峰,宾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农民。申请执行人诸葛付友,农民。被执行人伍礼军,无业。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世峰,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宾新明,无业。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赵小林、诸葛付友与被执行人伍礼军、陈世峰、宾新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礼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世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宾新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均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对未实现债权重新立案,恢复原判决赔偿部分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龙审判员  王世金审判员  夏传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