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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志杰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为兴县交楼申乡陈家圪台村*组**号,现住运城市绛县安峪镇孙王村,身份证号:。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杰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初,被告人陈志杰与被害人弋亚菊相识后,谎称自己是山西省公安厅督察处警察,并使用事先制作的假人民警察证取得弋亚菊信任。2012年10月15日,在本市小店区太榆路一汽大昌4S店,陈志杰以朋友急需2000元为由,骗走了弋亚菊的卡号为622252102105873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取现9500元,产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192.58元。2013年4月22日,陈志杰妻子向被害人弋亚菊赔偿3万元,被害人弋亚菊对被告人陈志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信用卡电子账单、证明、假警官证照片、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杰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杰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杰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