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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覃月德与覃永高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月德,覃永高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499-1号申请人覃月德。被申请人覃永高。担保人骆卫生。本院受理原告覃月德诉被告覃永高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骆卫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路2号16栋2单元7-4号房作担保,要求保全覃龙(已故)位于那洪村3队314号房屋拆迁补偿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覃龙(已故)位于那洪村3队314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37998.04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骆卫生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