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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滑建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香地,张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复字第20号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人)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滑建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工商巷。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香地,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占全,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法执异字第6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海  波审判员 王  同  军审判员 王  克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原保权(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