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远政诉被告张海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政,张海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谭远政。被告张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远政诉被告张海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远政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远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远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远政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