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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诉被告胡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某甲。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某乙。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丙。原告胡某丙。被告胡某丁。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诉被告胡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撤回起诉。诉讼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士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