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曲泽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初字第62号申请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7号楼68号。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升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曲泽岩。委托代理人:刘光侠,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郑卫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