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石文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文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54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文武。2005年8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文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被告人石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文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石文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文武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培红审 判 员 陈 靖代理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礼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