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苌美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苌美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3283号罪犯苌美娟。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丽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苌美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被告人苌美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苌美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苌美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苌美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苌美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