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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权建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建强,申莲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99号原告权建强,男。原告申莲荣,女。委托代理人马文明,交城县天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贺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启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建强、申莲荣诉被告人保财险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须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权建强、申莲荣诉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子平人民陪审员  杜维勇人民陪审员  吕文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