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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与郭宗奎、郭广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驻地。负责人刘贵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振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信贷员。被告郭宗奎。被告郭广春。被告孙吉杰。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为与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振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诉称,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为借款人王强强于2011年11月24日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借款2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与借款人王强强签订(即合行蓝村支行)高保字(2011)年底1124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20万元,月利率8.2‰,按月结息。合同约定由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于2012年11月20日到期,因借款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金及利息不能及时偿还,虽经原告数次催收,但上述被告至今不能履行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0万元、利息18400元及承担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均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即合行蓝村支行)个借字(2011)年第1124001号《个人借款合同》及(即合行蓝村支行)高保字(2011)年第1124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上合同约定,由原告借与案外人王强强20万元,同时约定由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作为担保人在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2011年11月24日,案外人王强强与原告签订贷转存凭证一份,原告依合同约定向王强强发放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8.2‰,逾期按该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王强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亦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孙吉杰于2012年3月20日付利息6700元,于2012年7月31日付利息6576.17元,截止于2013年7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8262.21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于2013年7月21日的利息28262.2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贷转存凭证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告与案外人王强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于2011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但债务人王强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其行为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三被告均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选择只起诉保证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截止于2013年7月21日的利息28262.2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到2013年7月21日的利息28262.21元。二、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王强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èMs???www.cnpawn.com.cnb??????﹥?案件受理费45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176元,由被告郭宗奎、郭广春、孙吉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福顺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èMs???www.cnpawn.com.cn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èMs???www.cnpawn.com.cn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èMs???www.cnpawn.com.cnb??????﹥?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èMs???www.cnpawn.com.cn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èMs???www.cnpawn.com.cnb??????﹥?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èMs???www.cnpawn.com.cnb??????﹥?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