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白福素、王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林,白福素,王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宝林。被告:白福素。被告: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林诉被告白福素、王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林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王宝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