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周江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陵,易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周江陵。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怀银。周江陵与易怀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南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易怀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江陵借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易怀银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怀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江陵与被执行人易怀银就剩余款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怀银已履行部分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周江陵与被执行人易怀银就剩余款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新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潘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