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江宁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厉有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有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有成,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大里村塘泥港村**号。因本案于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蒋进,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2)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有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2月9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2013年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厉有成的辩护人蒋进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2013年3月22日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有成及其辩护人蒋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厉有成因琐事与其弟被害人厉有进产生纠纷。次日9时许,被告人厉有成和他人至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4599号青山湾小区大门北侧被害人厉有进的早点摊处和厉有进争执后,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厉有成挥拳打伤厉有进的左眼球,致厉有进左眼球萎缩,无光感。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厉有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厉有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厉有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厉有成案发后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关系,本案的情节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及引发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厉有成因琐事与其弟被害人厉有进产生纠纷。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厉有成和他人至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4599号青山湾小区大门北侧被害人厉有进的早点摊处和厉有进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厉有成拳击厉有进面部,致厉有进左眼球萎缩,无光感。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厉有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厉有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有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厉有进的陈述,证人厉群、李某、张某、厉有秧、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厉有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前,厉有进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厉有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厉有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厉有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厉有成未予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亲兄弟,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眼睛受伤,伤及人体要害部位,不能认为主观恶性较小,故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厉有成在纠纷的引起及在纠纷中致伤被害人厉有进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被告人厉有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全案,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厉有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宜贵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陶婷婷见习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