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崔君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崔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被执行人崔君峰,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崔君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崔君峰返还彩礼14050元(不含已执行的23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妻赵红艳在冉店信用社2704121501102001397323帐户存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78.85元予以扣划。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款12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下余4771.15元待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080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