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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杜联古与徐华、荆玉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联古,徐华,荆玉丰,李清宝,刘春友,王钦德,赵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2031号原告杜联古。被告徐华,居民。被告荆玉丰,居民。被告李清宝,居民。被告刘春友。被告王钦德,居民。被告赵相文,居民,高密市姚哥庄镇贺家村6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联古与被告徐华、荆玉丰、李清宝、刘春友、王钦德、赵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情报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曙光路(南)529号3幢3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