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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43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44号。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芝行执审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存款40357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