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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贺民与秦晓宏、李青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贺民,秦晓宏,李青森,山西中立诊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07号原告田贺民,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秦晓宏,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青森,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中立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凯旋街道场沟七排九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青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贺民诉被告秦晓宏、李青森、山西中立诊断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6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田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晓宏、李青森、山西中立诊断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三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