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绥宁县朝仪乡铁坡村4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及罗某酒后去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新美华发廊按摩,被告人龙某无故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属轻微伤),并摔坏发廊房间内的两个暖炉。治安队员接报去到现场后,被告人龙某又对治安队员李某乙、黄某进行踢打。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多人,且有损坏他人财物,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辩称,其当时酒后意识不清醒,因按摩女未及时为其按摩而用手叉住她的脖子、打她耳光,并摔坏了电暧炉,还在治安队员处理时踢打治安队员。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及罗某等人酒后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的“新美华美发”按摩。被告人龙某在二楼10号“美怡”房按摩时,无故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属轻微伤),并摔坏发廊房间内的一个电暖炉。铁场治安队员接报到场调处时,被告人龙某又对治安队员李某乙、黄某进行踢打。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处理,随后抓获被告人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新美华美发”,现场有一个损坏的电暧炉;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5日抓获被告人龙某;4、被害人的陈述,李���甲述称,其在“新美华美发”上班。2013年1月15日15时许,有三名酒后男子到该发廊按摩。其在二楼10号房替一名男子按摩时,该男子要求其提供性服务,遭其拒绝后,该男子将其推倒在按摩床上,两手掐住其脖子,用拳头打其头部两边、打其鼻子。之后,老板娘及该男子的两个朋友将他控制住;5、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李某乙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6、证人证言罗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其与经营小餐馆的老乡(只知道姓龙)喝了一斤白酒,之后与老乡三人到新美华发廊按摩。老乡先上二楼按摩后,其后来上到二楼,见到老乡在打那个女的,还打坏了一些东西,就过去把老乡拉开。发廊老板上来二楼后报警,几个治安队员来到后将老乡抬下一楼,然后拉到门外,老乡骂了治安队员并打伤一人,发廊门前的群���见状打伤其老乡。后来,其老乡被送往医院;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5时20分许,铁场治安队接到新美华发廊报称有一名醉酒男子在该发廊闹事、用手掐伤一名女服务员的报案后,五六名治安队员到场。看到一名男子抱着醉酒的另一名男子,现场有一些电器被破坏。治安队员劝醉酒男子离开时,醉酒男子不听,还骂人。治安队员拉醉酒男子下楼时,该男子用脚踢其右脚和右腹。因此,治安队员合力将醉酒男子抬下楼并报警,村民见醉酒男子不停地骂人而打伤了醉酒男子;黄某的证言证实,治安队员接报到场后,听老板娘说一名醉酒男子打烂店里的东西。到了二楼一间房间,见到一名醉酒男子一直在吵闹,一个暧炉倒在地下,窗帘被拉破一个角,但不知道是否该醉酒男子弄坏。经治安队员及醉酒男子的一名老乡劝阻,醉酒男子不肯走,用脚踢人。在治安队员控制醉酒男子手臂将他拉出发廊时,醉酒男子强行挣脱,一直用脚踢、用拳头打治安队员,其被踢倒在地上,站起来时左脸部又被他打了一拳。附近村民见状,围住醉酒男子进行殴打;钟某的证言证实,治安队员到场劝阻时,醉酒男子不仅不听,还对治安队员动手动脚。醉酒男子用烟头掷其,并用拳头打其时被其避开。当治安队员将醉酒男子押到发廊门口时,醉酒男子把其衣服扯烂,还用脚踢了其手几下。后来有一群人冲过来围打该醉酒男子;邹某桥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有三名客人到其经营的新美华发廊按摩。一名男子先上二楼,另两人在楼下等。一会儿,其听到楼上女服务员喊“救命”,就跑上二楼,见到店里的两个暧炉被打坏,员工李某甲脖子有掐痕。因此,其要求该男子赔偿两个暧炉的费用及李某甲医药费共500元,该男子及其朋友不同意,其因此打电话到治安队。几个治安队员到场调解未果,与该男子起了冲突,有治安队员被该男子抓伤了脸,就把该男子抬出店去,该男子因挣扎而摔到地上,被人群中的人踩了他几脚,后来被送到医院;周某英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有三名客人到新美华发廊按摩,其中有一人喝得醉醉的。该名醉男子点了“啊华”后就先上了二楼10号房。另一名男子点其上到二楼时,听到10号房传出很惨的叫声,其打开门,见到醉酒男子双手叉住“啊华”的脖子按到床上,上身压住“啊华”,其因此与醉酒男子的朋友一起把他拉开,并下楼叫老板娘,之后老板娘就报了警;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供称,当天下午,其与两个老乡酒后到一间美发店按摩。其上到二楼的房间后,按摩女主动提出提供性服务,其不同意致两人发生���扯。按摩女弄伤其脸部之后,其就掐按摩女的脖子并打了她两巴掌。后来,老板娘来到并叫来治安队员,其与治安队员发生争吵,被治安队员抬到楼下,并被殴打,然后被送到铁场卫生院,最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某于1970年6月2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摔坏两个电暧炉,根据现场图片及证人证言,应予认定摔坏一个电暧炉。鉴于被告人系酒后寻衅滋事,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金 生审 判 员 陈 东 宝人民陪审员 邱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春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8-6核稿人同意并呈批。张剑文2013-8-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黄金生2013.08.05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宪华,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绥宁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宪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龙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龙宪华及罗某酒后去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新美华发廊按摩,被告人龙宪华无故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属轻微伤),并摔坏发廊房间内的两个暖炉。治安队员接报去到现场后,被告人龙宪华又对治安队员李某球、黄某洪进行踢打。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龙宪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多人,且有损坏他人财物,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龙宪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辩称,其当时酒后意识不清醒,因按摩女未及时为其按摩而用手叉住她的脖子、打她耳光,并摔坏了电暧炉,还在治安队员处理时踢打治安队员。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龙宪华及罗某等人酒后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的“新美华美发”按摩。被告人龙宪华在二楼10号“美怡”房按摩时,无故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属轻微伤),并摔坏发廊房间内的一个电暖炉。铁场治安队员接报到场调处时,被告人龙宪华又对治安队员李某球、黄某洪进行踢打。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处理,随后抓获被告人龙宪华。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新美华美发”,现场有一个损坏的电暧炉;3、���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5日抓获被告人龙宪华;4、被害人的陈述,李某(按摩女)述称,其在“新美华美发”上班。2013年1月15日15时许,有三名酒后男子到该发廊按摩。其在二楼10号房替一名男子按摩时,该男子要求其提供性服务,遭其拒绝后,该男子将其推倒在按摩床上,两手掐住其脖子,用拳头打其头部两边、打其鼻子。之后,老板娘及该男子的两个朋友将他控制住;5、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李某球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6、证人证言罗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其与经营小餐馆的老乡(只知道姓龙)喝了一斤白酒,之后与老乡三人到新美华发廊按摩。老乡先上了二楼按摩后,其后来上到二楼,见到老乡在打那个女的,还打坏了一些东西,就过去把老乡拉开。发廊老板上来二楼后报警,几个治安队员来到后将老乡抬下一楼,然后拉到门外,老乡骂了治安队员并打伤一人,发廊门前的群众见状打伤其老乡。后来,其老乡被送往医院;李某球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5时20分许,铁场治安队接到新美华发廊报称有一名醉酒男子在该发廊闹事、用手掐伤一名女服务员的报案后,五六名治安队员到场。看到一名男子抱着醉酒的另一名男子,现场有一些电器被破坏。治安队员劝醉酒男子离开时,醉酒男子不听,还骂人。治安队员拉醉酒男子下楼时,该男子用脚踢其右脚和右腹。因此,治安队员合力将醉酒男子抬下楼并报警,村民见醉酒男子不停地骂人而打伤了醉酒男子;黄某洪的证言证实,治安队接报到场后,听老板娘说一名醉酒男子打烂店里的东西。到了二楼一间房间,见到一名醉酒男子一直在吵闹,一个暧炉倒在地下,窗帘被拉破一��角,但不知道是否该醉酒男子弄坏。经治安队员及醉酒男子的一名老乡劝阻,醉酒男子不肯走,用脚踢人。在治安队员控制醉酒男子手臂将他拉出发廊时,醉酒男子强行挣脱,一直用脚踢、用拳头打治安队员,其被踢倒在地下,站起来时左脸部又被他打了一拳。附近村民见状,围住醉酒男子进行殴打;钟某桃的证言证实,治安队员到场劝阻时,醉酒男子不仅不听,还对治安队员动手动脚。醉酒男子用烟头掷其,并用拳头打其时被其避开。当治安队员将醉酒男子押到发廊门口时,醉酒男子把其衣服扯烂,还用脚踢了其手几下。后来有一群人冲过来围打该醉酒男子;邹某桥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有三名客人到其经营的新美华发廊按摩。一名男子先上二楼,另两人在楼下等。一会儿,其听到楼上女服务员喊“救命”,就跑上二楼,见到店里的两个��炉被打坏,员工李某脖子有掐痕。因此,其要求该男子赔偿两个暧炉的费用及李某医药费共500元,该男子及其朋友不同意,其因此打电话到治安队。几个治安队员到场调解未果,与该男子起了冲突,有治安队员被该男子抓伤了脸,就把该男子抬出店去,该男子因挣扎而摔到地上,被人群中的人踩了他几脚,后来被送到医院;周某英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有三名客人到新美华发廊按摩,其中有一人喝得醉醉的。该名醉男子点了“啊华”后就先上了二楼10号房。另一名男子点其上到二楼时,听到10号房传出很惨的叫声,其打开门,见到醉酒男子双手叉住“啊华”的脖子按到床上,上身压住“啊华”,其因此与醉酒男子的朋友一起把他拉开,并下楼叫老板娘,之后老板娘就报了警;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宪华供称,当天下午,其与两个老乡酒后到一间美发店按摩。其上到二楼的房间后,按摩女主动提出提供性服务,其不同意致两人发生拉扯。按摩女弄伤其脸部之后,其就掐按摩女的脖子并打了她两巴掌。后来,老板娘来到并叫来治安队员,其与治安队员发生争吵,被治安队员抬到楼下,并被殴打,然后被送到铁场卫生院,最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宪华于1970年6月2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宪华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摔坏两个电暧炉,根据现场图片及证人证言,应予认定摔坏一个电暧炉。鉴于被告人系酒后寻衅滋事,其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宪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金生审判员陈东宝人民陪审员邱新造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书记员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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