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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上跃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上跃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上跃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土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2)湖长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土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土芳银行存款3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清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