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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宋益龙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宋益龙。原告宋益龙为与被告夏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夏迅已于2012年10月16日死亡,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宋益龙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益龙的起诉。原告宋益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