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强与杨红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杨红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孙强,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杨红岩,男,1964年,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杨红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强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77.50元,由原告孙强承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