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朝东与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东,周章金,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林朝东。委托代理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章金。被告李高。委托代理人杨建崇、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东与被告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朝东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朝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林朝东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