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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朝东与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东,周章金,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林朝东。委托代理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章金。被告李高。委托代理人杨建崇、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东与被告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朝东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朝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林朝东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