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龙与闫卫国、孙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闫卫国,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田龙。被告闫卫国。被告孙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龙与被告闫卫国、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卫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由被告闫卫国保管,只准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赠予、隐藏等。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