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石龙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石龙林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0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石龙镇太子山。法定代表人:柯艳山。被告: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石龙林场。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石龙镇。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石龙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16元,减半收取6858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