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向华与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华,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肖向华。被执行人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住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力的(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肖向华付案款6232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834.86元。但执���人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题的意见》第280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普耐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人民币63163.86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明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