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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李离。申请人李离要求宣告李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放,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阔石板83号。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李放的父亲。李放出生后因患化脓性脑炎、脑积水,经多方求医无效,于2004年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为智力残疾三级、聋哑一级,同年领取残疾证。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李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8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放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