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淡花粉申请执行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花粉,陕西省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淡花粉,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礼,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接受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淡花粉申请执行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淡花粉85355.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淡花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礼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执行书面申请,本院准许。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