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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红花与被告申阿丽、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花,申阿丽,李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姚红花,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阿丽,农民。被告李军刚,职工,住涉县,系申阿丽丈夫。原告姚红花与被告申阿丽、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申阿丽原在一起工作,2012年8月被告因生意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12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现金1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原告提供下列证据:2012年8月13日申阿丽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申阿丽欠原告款1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欠条,至今未给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现金1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该归还,被告申阿丽向原告姚红花借款150000元,并出据欠条,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李军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阿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姚红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2012年8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申阿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王金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