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娇龙与乐清市华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龙,乐清市华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陈娇龙,男,1995年3月1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乐清市华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大谟村荣阳路55弄。法定代表人张世新,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娇龙与被告乐清市华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龙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娇龙负担。审判员 周蓉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尚浙锋 微信公众号“”